关于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校政字〔20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856号),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与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教学组织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战略目标引领和指导下,围绕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由学校设立的教研室、教研中心、教学实验(实训)中心等推进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促进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的教学学术机构。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按课程(群)或专业设立,鼓励教师创新组织模式,跨学科、跨院(部)交叉设立。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年度考核、奖励优秀、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具体工作由各院(部)归口管理,跨学科、跨院(部)交叉设立的基层教学组织由牵头教师所在院(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设置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基本原则:
院(部)应按照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群)或本科专业设置,主要是课程(群)或专业的规模、建设任务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方案;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应与学校现行学科制与专业负责人制相互支撑,共同提升专业、学科、课程建设水平。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专业或课程(群),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课程(群)或专业的所有任课教师(包含兼职教师)。
1.教研室: 原则上应具有1门及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课程(群),5人以上的师资队伍。
2.教研中心:原则上应具有5门及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课程(群),涵盖1个及以上本科专业核心课程(群),12人以上的师资队伍。
3.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原则上应具有独立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课程,12人以上的师资队伍。
(二)有稳定的课程建设与发展方向,或专业学科发展方向,承担饱满的教学任务。
(三)有开展教学学术活动的软硬件实力。
(四)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流程: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实行申报备案制。在符合学校学科整体布局的基础上,各院(部)根据学科特点统筹规划,对于符合设置条件的基层教学组织,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设立。
鼓励跨学科、跨院(部)设立基层教学组织,由申报教师牵头,会同相关学科教师向牵头教师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该院(部)组织论证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设立。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需承担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教学组织。根据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教学任务,实行集体备课、考教分离,开展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规范课堂教学,严格课堂教学纪律,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二)专业建设。协助专业负责人进行本专业发展趋势、专业培养目标、规格及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等的调查研究工作,力图使专业朝着特色化方向发展。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在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三)课程与教材建设。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定并规范课程规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将最新的学科前沿、行业发展、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微课的开发与应用。选用或编写高质量教材和指导用书,进行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网站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
(四)实践教学。科学制定实践教学方案,规范设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合理安排实习时间和场所。加强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环节的学生指导。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五)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申报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学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奖励。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组织相互听课,观摩教学,教学竞赛,开展同行评议并使之制度化。
(六)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基本制度,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对青年教师实施教学指导,有计划安排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相关单位进修培训。
第十条为促进教学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工作制度。
(一)课程负责人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基层教学组织可在内部设课程负责人,其中教研室可设置1-2名,教研中心或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可设置3-5名。
(二)集体备课制度:制定每学期开展集体备课计划,确定教研活动时间和内容,共同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疑问,交流教学经验。
(三)听课制度:每个学期基层教学组织应安排随机听课,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并开展教学观摩活动。
(四)考核制度:年末召开基层教学组织内部的考核述职会,根据期初的教学计划与安排,检查并考核教师的教学情况。
第四章负责人遴选和权利
第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选聘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事业心强,善于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师德。
(二)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业务水平较高。原则上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
(三)由专任教师担任,兼任教师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职务。
第十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权利:
(一)按照学校批准的编制,对选留、调进和派出进修的人选以及对晋职、晋级、人员调入(出)提出建议意见,经院(部)领导批准后上报学校。
(二)调节和统一使用下达到本基层教学组织的各项教学经费和奖励津贴。
(三)检查本教学组织人员的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或严重失职者,提请院(部)和学校给予恰当的奖励或处分。
(四)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教学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报院(部)审定后执行。
(五)根据本组织成员的授课情况和表现,决定教学任务的分配。
第五章经费划拨、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经费划拨按教研中心/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每年2万元,教研室每年1万元,课程负责人每人每年5000元,以院部为单位进行划拨,由院部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应以本科专业发展规划、课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开出课程。
(二)与课程或专业相关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要求在教学资源(教材、网站等)建设方面不断向前推进。
(三)教育创新、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与实践。要求在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上不断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四)开展教学研讨活动的情况及教师教学发展与培育的情况。
(五)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由院部根据学校分配政策安排经费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予以通报并减少教学经费的划拨。
第十七条 各院(部)负责组织各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 跨学科、跨院(部)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由牵头教师所在院(部)负责,考核结果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对各院(部)基层教学组织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抽查部分基层教学组织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