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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开封后 使用期≠有效期

发布日期:2021-04-10 浏览次数:

药品开封后 使用期≠有效期

作者:河南省中医院药学部 马鸣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药师,孩子的退烧药只吃了一次,没过保质期,还能继续使用吗?”“颗粒剂吃不完,放了一个月,还能继续服用吗?

其实,药品开封后,使用期≠有效期。

药品的有效期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开封后,因接触空气,且在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会发生各种变化,容易影响药效,使用期限也可能会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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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家庭常备的药品,从剂型或包装上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瓶装片剂、丸剂、胶囊剂

瓶装片剂、丸剂、胶囊剂瓶装药再次使用时应检查药品外观,如果再次使用时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宜使用:变色、出现霉斑点、气味或味道明显改变;片剂或丸剂松散,糖衣片破裂,出现异色斑块或斑点、自溶等;胶囊剂软化或表面严重粘连等。

2.颗粒剂、散剂

颗粒剂或散剂如果为多剂量包装者,再次使用时需注意药物是否有吸潮、软化、结块等现象,若有变质现象,则不宜使用。

3.液体制剂

液体制剂包括酊剂、混悬剂、溶液剂、合剂、糖浆剂、乳剂等。液体制剂稳定性比固体药物差,出现如下情况不宜使用:发霉、明显变色、溶媒或有效成分有明显挥发,出现不应有的臭味或异味,乳剂及混悬液发生分层、固结、沉淀,振摇后不再成为均匀状态等。

4.软膏剂

再次使用时观察药物若出现明显颗粒、溶化、出水现象严重、有败油臭等情况,不宜使用。如果保存温度过低,可能引起基质分层,影响其均匀性与药效。

5.眼用制剂、鼻用制剂、涂剂、耳用制剂、涂膜剂

包括滴眼液、眼用凝胶、眼膏、滴鼻液、涂剂、滴耳剂、洗耳剂等,在首次开封后使用时间不应当超过4周,除非另有说明,如妥布霉素滴眼液(托百士)应开盖一个月后请不再使用。

6.有独立包装单元的药品

较为常见的有铝箔“板装”药(即胶囊或药片被封在独立的塑料泡中)、袋装药(干混悬剂、颗粒剂)、单次剂量包装口服液等等,此类药物吃多少打开多少,独立的包装不会和空气接触,只要保存条件适宜(按说明书要求)、独立包装完整,剩余药物在有效期内都可放心再次使用。

7.中药饮片

关于中药饮片,国家没有规定其必须标示有效期。一般来说,如果中药饮片出现有生虫、霉变、走油、结串、变色等变质的现象,不宜服用,否则药效会受影响,甚至危害健康。

最后,药师温馨提示:

药品怕光照、潮湿、高温,一般在药品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中[贮藏]项有明确的该药品的储存条件。一些药品启用前后贮藏条件可能发生改变。比如,复方黄柏液未开封前应置于密闭、不超过20℃的阴凉处保存,启用后则应在2~10 ℃的冷处密闭保存。

口服液体制剂,不能采取嘴对瓶口直饮方式服药,这样会把口中的微生物带入瓶中,污染药物,且不能准确掌握剂量,影响疗效。正确的服用方法是:使用干净量杯(一般药品会附带量杯)量取药液后服用,量杯用后洗净、晾干备用。

非独立包装的药品,若不能在短时间内服完,请在包装上注明开封时间,以便下次服用时可清楚地知道药物是否超过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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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开封后使用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为了药品的药效和人体健康,还是需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存放使用,建议每3~6个月要清理一次家中备用药,不要服用过期或性状有明显变化的药品。

编辑:马   鸣

上传:刘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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